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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程学院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次数:869



船舶工程学院

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管理办法

(试行)

船舶工程学院

船舶工程学院学习指导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热情,强化本科生整体责任感,推动学习氛围的营造,依托优秀学生利用个人所长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指导帮助,规范学业服务型学时的统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服务于学院学业服务型学时的推广。

第三条 本办法由船舶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委托船舶工程学院学习指导中心进行管理。船舶工程学院学习指导中心应完全依照《船舶工程学院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记录,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四条 学习指导中心学习部全体人员负责学业服务型学时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一)组织、协调学院的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工作,完成学院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学院学业服务型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记录和监督;

(三)管理学院的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制度;

(四)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修改本办法相关内容,或不按照本办法统计学业服务型学时。

第六条 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或脱离学业服务型学时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完成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向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的总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取得许可。

第三章应用范围

第七条学业服务型学时作为评奖评优的必要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类社会奖学金(如深之蓝学业奖学金,深之蓝创新创业则不包含在内)等校级以上奖学金的同学应于用于计算成绩的学期内完成不少于6个学业服务型学时的工作。(如每年秋季学期申请国家奖学金,成绩为过去一年即2个学期的成绩平均,需要保证两学期每学期均达到6个学时。)

第四章考察活动范围

第八条学习指导中心所认定的学业服务型学时活动及学时如下表(不限于此表,如有额外活动提前通知)

项目

服务型学时

备注

模拟考试试卷、答案设计及阅卷

3

根据每次题量不同酌情±0.5,会提前通知

模拟考试监考

1

  

模拟考试阅卷及登分

2

高年级为低年级服务

微信“微课堂”投稿

2

  

复习讲座(学习经验分享交流会)

4

每学期次数有限,约为5

日常答疑

3

  

第五章考评标准

第九条为使服务型学时的统计更加合理,学习指导中心学习部将根据活动的内容和性质对服务型学时酌情加减。

第十条报名者在报名参加活动后应按照活动规定准时足量完成任务,参加者在活动进行过程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途退出。如果不能参加活动,需要提前联系学习指导中心学习部工作人员取消报名。

第六章统计流程

第十一条服务型学时统计流程:

第七章整理条例

第十二条学习指导中心学习部负责上传材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安排整理人员次序,防止出现人员缺漏。

第十四条在每次学业服务型学时活动开展并检查后,学习部进行统一记录,每月末进行公示。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学习指导中心有权根据活动的开展状况,对活动参与者进行一定数量的学业服务型学时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报名参活动,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迟到早退的志愿者,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除该同学一定的学业服务型学时。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该参与人员的学业服务型学时。

第九章声明

第十七条《船舶工程学院学业服务型学时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由船舶工程学院委托学习指导中心制定,最终解释权归船舶工程学院所有。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均可向学习指导中心全体成员说明。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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