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程学院教师监考制度(2015)
做好监考工作是加强考风建设、维护考试公正的重要措施,对创建优良学风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监考也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教学任务。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以及船舶工程学院近几年的发展情况,特修订原有监考制度,制定以下监考制度,请各位教师遵照执行。
1、任课教师必须完成自己所授课程的主考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教师本人安排代替自己的监考教师并督促其顺利完成监考任务。
2、同时每学期学院教务办公室对本学期的监考任务进行统计,针对我院所有教师,学院根据各基层学术组织实际在岗情况进行统一分配,按照人员比例计算出监考人次,并且下发给各基层学术组织的派发监考负责人。
3、教师对分配给自己的监考任务必须认真履行,且为第一责任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监考教师本人协调学院其他符合监考资格的教师进行替代完成,在监考发生之前上报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备案。如果出现教学事故,学院将根据学校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对监考任务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
4、主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开考前15分钟到场,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开考前10分钟到场,一律不得早退。在发试卷之前,监考人员应首先彻底清理考场,指导学生按规定就坐,未完成以上工作不得发卷。
5、整个考试过程,监考人员须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课程考试监考守则》中的规定,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者要及时提出警告,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纪、作弊者,要没收试卷,立即将学生清出考场并做好记录,填写违规纪录。